为进一步扩大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唐政办字〔2021〕135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决策咨询、管理咨询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条 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人负责制。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严禁转移、套取、挪用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预算管理、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实行教务处统一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资金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
教务处:教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负责预审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管理和归档;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向教务处发放经费到账通知,教务处根据合同书制作项目支出预算额度表,盖章后生效,报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将结题项目通知财务处和后勤保卫处。
财务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后勤保卫处:负责由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及管理工作;对需要学校采购的设备、仪器进行论证、购置,需要入库的并协同使用单位办理入库(入账)和出库手续。
党政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规定的该项目的主持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根据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行使项目组其他成员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报销票据真实性和相关性以及手续的完备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顸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和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合作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经教务处初审后填写正式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并加盖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后方有效。
第六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确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签订相应的合作(外协)科研合同,合同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合作(外协)科研活动应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和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和协作单位的菅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横向课题到期未结项,需办理延期、中止、撤项等相关手续。延期2年以后还未完成,剩余资金归属学校统一处理。
第四章 横向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横向课题合同需包含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说明,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需要购置设备的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横向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材料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加工费、差旅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1.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相关费用。
2.材料费: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印刷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的印刷及装订费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图书资料采购、教科研究资料等相关素材的采购费用。
5.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试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加工、测试、化验及计算等费用。
7.差旅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8.培训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外出考察、短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各类活动的培训费、会务费等。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0.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外聘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聘咨询专家的费用,可按相关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费用。
13.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相关软件使用及网络平台建设的费用。
14.成果鉴定费:为项目鉴定、验收所发生的会议费和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的专家劳务费。
15.外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确实需要第三方给予研究、设计、开发、测试、加工、咨询服务等协作所支出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40%。需对应合同开具委托业务费发票。
16.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实验室必要的维修改造,必要的审计费用等。以上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项目绩效支出等。管理费用按照实际经费入账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支取绩效经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制订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团队成员绩效支出分配方案,主要贡献者分配比例不低于绩效经费总额的50‰,个人所得税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发绩效奖励。
横向间接经费预算比例上限为:技术开发类项目45%,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65%,技术转让65%。
(三)其他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上述各项经费除外协费、间接费用外,均不设比例限制。涉及到税收由建设项目承担相关税收,由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业务发票等报销手续执行财务相关报销规定。
第九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横向项目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申请,做好项目审计、验收等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结束后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结束期2年后统一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横向项目原则上不得转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一律冻结,由学校用于科学研究。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出现失败风险或因我方个人原因终止,有合同条款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无合同条款约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冻结项目剩余经费。若有因违约造成的项目经费需偿还的,赔偿费用由到账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2.财务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执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