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绩效,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 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唐政办字〔2021〕135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以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平台建设和团队建设等经费。科研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获得的,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市场委托方式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每年利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设立的一定数量的科研专项资助经费,包括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和科研团队建设经费等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学单位(各系部)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及成果管理,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六)教学单位:系部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系部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经费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科研、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监督指导项目组成员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公平合理安排绩效支出;及时向项目组成员通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杜绝随意性。
第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即由财务处、教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发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如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者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予以2000元经费资助。对市级、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如下:市级3000元、省级4000元、国家级5000元。校级研究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配套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按教务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根据到账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办法和规定,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确需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来源单位下达为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材料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加工费、差旅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1.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相关费用。
2.材料费: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印刷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的印刷及装订费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图书资料采购、教科研究资料等相关素材的采购费用。
5.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试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加工、测试、化验及计算等费用。
7.差旅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8.培训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外出考察、短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各类活动的培训费、会务费等。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0.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外聘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聘咨询专家的费用,可按相关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费用。
13.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相关软件使用及网络平台建设的费用。
14.成果鉴定费:为项目鉴定、验收所发生的会议费和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的专家劳务费。
15.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实验室必要的维修改造,必要的审计费用等。以上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项目绩效支出等。管理费用按照实际经费入账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
(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类项目
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为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可提高到60%。
2.社会科学类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为40%;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为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四)校内科研项目、平台、团队建设经费不提取间接经费。
如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
横向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支出参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支出进度。项目未执行完毕,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除项目拨款单位另有规定之外,结余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逾期2年未结项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经费账户,直接结账。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立即冻结经费账户,按照唐山市本级结转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剩余经费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将经费退回项目来源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在成功办理变更项目依托单位手续后,其剩余费用须尽快转账到新的项目依托单位,已计提的科研管理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合(协)作外拨经费支出:合(协)作经费外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自筹经费不得列支外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该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省级及市厅级项目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学校配套资金按照唐山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如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成果转化经费和横向课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组继续从事科研活动使用。
第六章 报销审批
第二十五条 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含)--20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5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预算内课题经费报销,报销人需提交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卡、支出项目对应的发票及相关佐证材料。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杂志社提供正式发票,如是中介机构发票需出具授权证明。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纵向课题及自筹经费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专人进行验收登记管理,并执行严格的支领手续。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自制设备符合国有资产目录的,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使用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没约定的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利用科研成果转化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检查,对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规使用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要追回相关费用。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
差旅、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协议)、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五)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七)不得列支基建费。
(八)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依据与对方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包含具体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