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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教育教学及管理成果,提升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学校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科研项目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冀教科〔2023〕17号)、《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管理办法》(校研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高职院校服务特色,服务于学校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校级项目(包括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申报书》和《评审活页》,《评审活页》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漏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否则取消参评资格。申报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文件要求为准。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应具有高级职称;

2.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3.校本课题无尚未结题的主持在研项目;

4.三年内无主动放弃研究项目现象。

第五条 申报的教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校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教书育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

2.在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在教改实践上有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具有推广价值和可操作性;

3.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有望取得较好的教学(研究)效益。

第六条 项目申报书由主持人所在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部门,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部门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校级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由教务处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汇总、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者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遴选,评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立项。

第九条 校本科研项目评审立项的标准: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3.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为一年;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5.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对所有立项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鉴定。对无故中止或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相应阶段任务的立项课题,将终止经费支持,直至撤销立项。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准许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务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项目组报教务处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该项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必须接受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附上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的,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说明理由,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该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研项目。

第十六条 无故放弃研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允许申报主持各类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将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实验报告、教改材料等完整资料报教务处归档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研究项目予以2000元经费资助。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相关费用。

2.材料费: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印刷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的印刷及装订费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图书资料采购、教科研究资料等相关素材的采购费用。

5.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试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加工、测试、化验及计算等费用。

7.差旅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8.培训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外出考察、短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各类活动的培训费、会务费等。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0.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外聘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聘咨询专家的费用,可按相关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费用。

13.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相关软件使用及网络平台建设的费用。

14.成果鉴定费:为项目鉴定、验收所发生的会议费和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的专家劳务费。

15.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实验(训)室必要的维修改造,必要的审计费用等。以上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果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反映教科研成果的资料、论文、研究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结项手续,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研究项目批量鉴定。鉴定可酌情采用函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单项课题结题一般采用函审形式。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最终成果2套及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教务处,经验收合格,由教务处颁发《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题证书》(以下简称“结题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级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唐山市一等以上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奖励的;

2.收集的反馈足以证明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3.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政府明确吸收采纳的;

4.直接创造的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服务到款额10万以上的;

5.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其他专利或三件以上软件著作权的。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和社会团体资助项目按颁发者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