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调动全校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学校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以科研促教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力争多出教育教学及管理成果,提升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质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冀教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科研工作担负着探寻规律、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重任,对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养、提升教学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项目的进展、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认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在审议重要事项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省(部)、市(厅)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为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管理创新等而设立的研究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教书育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拟申报项目人员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申报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根据申报通知,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设立部门的项目指南和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无指标限制的,由教务处形式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有指标限制的,经教务处形式审查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经与企事业单位联系,承接对方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科技相关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务处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申报书》及《评审活页》,项目申报书由主持人所在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部门,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部门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部门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育教学和管理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文件要求为准。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应具有高级职称;
(2)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管理及相关岗位管理经验、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3)同类课题无尚未结题的主持在研项目;
(4)三年内无主动放弃研究项目现象。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含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立项协议等),并以此作为学校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2)向教务处上报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经费决算表、结题材料和项目完成后的有关档案材料;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出国、病休等原因超过一年的,须提前2个月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的,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终止或未按合同(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学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九条 结项与验收
(一)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二)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双方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委托方组织评审、验收结题认可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结题材料和结题证明提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三)校级科研项目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果鉴定申请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三份交教务处,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项目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经评审未获通过的项目,将退回项目组完善研究,待符合条件后再提交评审,两次未通过评审验收的,予以撤项。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且没能按计划完成的纵横向项目,予以撤项。
(五)凡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将结题或验收项目的全套材料提交教务处归档。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审核、结算等环节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验收或结题。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学校将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和《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成果产权管理
(一)凡本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述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含生活、消遣、娱乐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3)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4)各级各类获奖的其他科研成果。
(二)教职工在调离工作岗位、停薪留职、辞职或退休之前,需将在原部门从事研究及其他技术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学校。
(三)除法律规定之外,学校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必须与学校签定实施合同,并交付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成果取得后的十天之内,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三)由本校多人合作的专著、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主编)。
(四)我校教职工与校外人员合作的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校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五)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六)凡未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在申报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学校将不予出示证明或认定。
第八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十三条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科研管理文件有相悖之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若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校研字〔2020〕3号)同时废止,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