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教育教学及管理成果,提升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应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这一目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第三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确定。

第五条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文件要求为准。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应具有高级职称;

2.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3.同类课题无尚未结题的主持在研项目;

4.三年内无主动放弃研究项目现象。

第六条申报的教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教书育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

2.在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在教改实践上有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具有推广价值和可操作性;

3.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有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益。

第七条项目申报书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申报项目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校级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

第九条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者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遴选,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按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审而定。

第十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的标准: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3.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二年,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为一年;校级以上项目,按项目发布单位规定执行;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5.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教师发展中心对所有立项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鉴定。对无故中止或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相应阶段任务的立项课题,将终止经费支持,直至撤销立项。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准许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项目组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该项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接受中期检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师发展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审。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上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报教师发展中心,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的,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如实填写结项书,提交反映教研成果的资料、论文、研究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结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教师发展中心说明理由,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校级项目结项验收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结项鉴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该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研项目。

第十八条无故放弃研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允许申报主持各类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将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实验报告、教改材料等完整资料报教师发展中心归档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予以2000元经费资助。对市级、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如下:1.市级3000元、省级4000元、国家级5000元。2.有经费且高于以上相应级别数额的,按1:1予以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上限为10000元)。校级研究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配套经费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分二个年度拨付(第一年度预算不超过总预算的60%),第二年度资金拨付由教师发展中心视项目中期检查后进展情况进行调整。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充分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遵守财经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专用材料费:购买开展研究所需的器件、耗材等,不超总经费20%;

2.图书资料费:有关图书资料购置等,不超总经费15%;

3.印刷费:项目研究的资料复制及印刷,不超过总经费的15%;

4.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不超总经费30%;

5.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费用,不超总经费40%;

6.劳务费:项目论证咨询及结题专家劳务费等,不超总经费30%;

7.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展中心对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中期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暂停划拨下年度后续经费,甚至取消立项。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果鉴定申请书》,接受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教师发展中心定期组织研究项目批量鉴定。鉴定可酌情采用函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单项课题结题一般采用函审形式。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教师发展中心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通过鉴定的项目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项目最终成果2套及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教师发展中心,经验收合格,由教师发展中心颁发《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题证书》(以下简称“结题申请书”)。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级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唐山市一等以上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馈足以证明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政府明确吸收采纳;

4.直接创造的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服务到款额10万以上;

5.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其他专利或三件以上软件著作权。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和社会团体资助项目按颁发者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0月24日